《矿监税使与晚明社会》方兴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25/10/1
内容简介:
万历二十四年六月,明神宗万历皇帝因重建乾清、坤宁二宫费用浩大,批准府军前卫千户仲春的奏请,以“助大工”为由,派出宦官往各处采矿,此后增派税使,统称“矿监税使”或“矿监税监”,简称“矿税”。矿监税使在各地采矿课税,对当时的经济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,很大程度上加深了万历时代的社会危机,成为“明之亡,实亡于神宗”这一结论的重要依据。 任何社会现象的发生,都是特定的时代产物。开矿可以开辟税源,无疑具有合理性。但是,从最高统治者到社会各阶层对财富的期盼和追逐,将“合理”引入“荒谬”,有矿无矿,税银均由地方“包纳”,称为“矿税银两”。皇帝、皇室固然获取了大量的金银财货,矿税及委官、参随也乘机中饱私囊,从而造成极大的社会灾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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